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加强学生管理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(修订)》、《兰州大学本、专科学生请假制度》、《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等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,交流生参照适用。
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履行请假手续:
(一)因特殊情况(因病、重要事件等)需离校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;
(二)学期开学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;
(三)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的。
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填写《文学院本科生请销假审批表》,请假三日以内(含三日)的,由辅导员批准,学院备案;请假三日以上一周以内,由辅导员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,学院备案;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,由辅导员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,并报学生处批准后备案。
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,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销假。请假一周以上的销假情况,学院报学生处备案。辅导员应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销假。
第六条 学生如需续假,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按第四条办理。
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未请假处理:
(一)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的;
(二)未按规定时间续假的。
第八条 如因极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,应及时告知学院学工组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
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。
第十条 请假时间符合《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(修订)》中休学情形的,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十一条 寒暑假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需离校的,无需履行请假手续,但应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详细信息登记报学院备案。毕业年级学生因面试、实习等原因需离校的,应提前向辅导员以及学院提供请假审批手续。
第十二条 学生在正常教学计划时间内的双体日赴兰州城区,无需办理请假手续,报班级备案即可;离开兰州城区,则需履行正常请假手续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于与文学院本科生课堂请假,课堂请假请按照《文学院本科生课堂请假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四条 违反此办法者,视情节严重,学院给予相应处罚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。